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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8类土地纳入

2018年08月09日

广西新闻网南宁讯(记者唐广生 通讯员李欣松)日前,自治区政府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8类土地纳入自治区本级储备,要求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相衔接,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应,以此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调控,优化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促进全区土地的有效供给。

8类纳入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管理的是:由自治区政府和市、县政府共同投资或者应当由市、县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市、县政府以土地作价投资或者偿还自治区政府代为出资的土地;自治区政府和市、县政府合作储备,按约定由自治区本级储备的部分土地;自治区土地储备机构出资收购的国有土地;自治区政府依法收回或因单位迁移、企业改制、产业结构调整等需要调整置换的中央直属企业、自治区直属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国有划拨土地;自治区直属单位闲置、空闲、低效利用的土地;已列入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计划的国有未利用地和自治区直属单位的国有农用地;由自治区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应当由自治区政府储备的其他土地。

《办法》规定,纳入自治区本级储备的土地,由自治区土地储备机构会同自治区政府授权负责自治区本级储备土地开发整理和运营的单位,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进行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自治区本级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后,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交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土地供应。自治区本级储备土地以有偿方式供地的,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土地收储和开发成本。

据了解,自治区政府成立了自治区土地储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依法主管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工作,其所属的自治区土地储备机构具体承担自治区本级的土地储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