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章程

东莞市广西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东莞市广西商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商会是由广西籍自然人或法人在 广东省东莞市投资兴办,经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 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市际经贸合作为宗旨的 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 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以促进 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 流为主要业务,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民政局、东莞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东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东莞市。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为广东省东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在莞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 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 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 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 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 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 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 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构成:本会会员为企业会员,不吸收 个人会员。本会会员企业须为广西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东 莞市投资兴办,持有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孩发的 “法人营业执照”,最近连续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本商会每 年年检时将会员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本会的团体会员:各异地商会为独立的社团法 人,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寻求 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各异地商会自愿加入其相关异地商会 的,应以团体会员加入,各项会议的表决权按其加入商会的章 程规定执行。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 业执照;

(四)连续三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如常务理事会、秘 书处等)审核通过;

(四)发给会员证;

(五)定期将新入会会员名单报常务理事会及理事会审议

通过。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_)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 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由退会;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 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本会名誉职务: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 关知名人士为商会顾问或名誉职务,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 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每年缴纳会费6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三)畐哙长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四)监事长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五)理事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六)监事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七)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会员如不遵守本商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 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 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会员的除名:会员除名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全体 半数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方可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 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 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 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 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的产生方式:会员代表的产生方 式: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具体办法是:会员按原籍所属 县市区分别选举产生会员代表,3名会员中可选举1名会员代 表,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3,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 新推选。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 作职能;

(二)制订或修改章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进行)

(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 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 决算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八)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 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 理机关批准同意。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理 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提 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 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 员(或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 议纪要,并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四条本会选举方式:本会制订或修改章程、会费 标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 事、监事长、监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 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下一届理事会、监事 会候选人的产生方式。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会必须 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 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 制)、理事组成(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

一),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 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 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商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 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擁絵纖拾员的脱提咖会M6勺銘;

(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商会办事机构、 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决定其报酬 事项;

(十)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 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 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 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 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 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 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 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 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职 权。常务理事会至少3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 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 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 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 全体理事公告。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 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 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会 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 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 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 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常 务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 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 (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或 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 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 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是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 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 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 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 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三条商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 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在常务理事会 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常务理事会审核

(二)部署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 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四条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 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 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 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 体常务理事公告。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 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 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五条商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 人。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会 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 届。

会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 定代表人。商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 长)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 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商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

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 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_)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根据会长提出的方针目标,制定讨论本商会的短期 工作安排;

(三)受会长委托临时行使会长职权。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或聘任制),秘 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四十条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 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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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曰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 公会议。

第四十一条理事、监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本会 届中理事、监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 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追认。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 全体理事公告,并经理事会追认。

第四十二条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的变更和增补: 本会届中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 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追认,并及时填 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本会会长 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 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可推荐 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 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 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 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_)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本会的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商会的经费审 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 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 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 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 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 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 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 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商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 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 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五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 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 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 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 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 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 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 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 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十三条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本会的印章管理:商会印章、秘书处印章及 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五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 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 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 查。

第五十七条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 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 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 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 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 动,接受境外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捐赠或赞 助,发生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提前30天向登记 管理机关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 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五十八条评比达标表彰备案:商会开展面向商会会员 及会员以外的对象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须提前60天向登 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 权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 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 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 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第六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 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 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曰起 15曰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 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经2017年06月28日会员大会(或会员 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